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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辖终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马珺、李永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珺,李永强,李春云,李国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辖终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珺,女,199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强,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云,女,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原审被告:李国梁,男,199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上诉人马珺因与被上诉人李永强、李春云、原审被告李国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民初4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马珺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所解释的“不动产纠纷”仅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应适用上述解释;被上诉人的诉请为要求给付房款及利息等,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双方对给付货币地点未约定,依法应以接收货币的一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济宁高新区为合同履行地,不应由济宁市任城区法院管辖。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李永强、李春云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马珺、李国梁住所地位于兴唐国翠城6号楼东单元九层东户901室,属济宁市任城区辖区范围,故任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任城区人民法院以不动产在其辖区为由裁定管辖本案属适用法律不当,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马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进步审 判 员  常庆友代理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凤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