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刑申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瑞君故意伤害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粤刑申327号林亿鲁、陈苏、林亿归:你们作为被害人林亿群的近亲属,因被告人林瑞君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本院(2016)粤刑终3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害人林亿群对本案的发生没有任何责任,被告人林瑞君无任何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审仅判处林瑞君有期徒刑七年,量刑畸轻”为由,请求再审撤销原判,依法公正处理本案。经查,1、在场人员林锦东(林亿群的朋友)、林放、施少红等人一致证实,因林亿群等人上戏台闹事,与维持秩序的林瑞艮发生冲突,继而引发本案。本院据此认定林亿群对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责任,认定依据充分。2、本案是多人参与的一起共同犯罪,关于林瑞君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在场目击人员林亿界、陈苏仅证明其看到林瑞君拿刀架在林亿群的脖子上,目击人员林锦东仅证明其看到林瑞君与林瑞德、林瑞艮分别执长刀、匕首刺向林亿群,但不能证明林瑞君是否刺中林亿群及刺中什么部位。在同案人尚未归案、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无法认定林瑞君伤害林亿群的具体情况。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司法原则,不能认定林瑞君的罪责重于同案人,不能因其先归案而对其严惩。有鉴于此,本院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林瑞君有期徒刑七年,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原则,量刑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们的申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与法律规定相悖,不能成立。综上,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