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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段占坤与杨伟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占坤,杨伟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2596号原告段占坤,女,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杨伟伟,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占坤诉被告杨伟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段占坤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占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占坤负担。审判员  刘玉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世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