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辖终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宋会敏、赵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会敏,赵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会敏,女,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晓东,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晋州市。上诉人宋会敏因与被上诉人赵晓东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3民初5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宋会敏上诉称,被上诉人认可双方不是单纯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就转让协议存在纠纷,不是单纯的接收货币。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高邑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诉涉借款合同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诉涉纠纷系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给所欠借款,诉争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审原告为接受货币一方,原审原告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应属正确。被上诉人提交相应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要本案诉讼,故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亦无不妥。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超代理审判员 聂瑞强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晓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