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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5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云南博田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滇东雨汪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博田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云南滇东雨汪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5民初377号原告:云南博田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0007998788767,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镇时代正兴商贸城二期B10幢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刘思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强,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绥江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云南滇东雨汪能源有限公司,注册号为530325000001989,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十八连山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建民。原告云南博田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滇东雨汪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云南博田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博田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南博田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12.5元,由原告云南博田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夏宽人民陪审员  李家云人民陪审员  陈绍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