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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世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81刑初18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世杰,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桂平市。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2月1日被桂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于2016年12月13日被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2月14日被关押,同年3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世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邦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世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黄世杰窥见黄某家中无人,遂潜入黄某家中将黄某放在家中一楼楼梯底的一桶食用花生油盗走2.5千克,被告人黄世杰盗得后将花生油拿到金田镇金田圩卖鸡行销赃,得赃款人民币70元。经鉴定,该被盗的花生油价值人民币75元。另查明,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黄世杰因吸毒被桂平市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期间,被告人黄世杰于2017年2月1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世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材料、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结论告知书,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黄世杰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世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世杰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世杰在强制戒毒期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世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世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世杰退赔人民币75元,予以发还给黄以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巫立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