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元市伟创金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元市伟创金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189号原告:广元市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土桥街。法定代表人:郭鹏,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斌,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元市伟创金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南环路457号。法定代表人:郑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伟创金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市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元市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瀚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