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民终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徐某、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徐某,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民终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住甘肃省庄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住甘肃省静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住甘肃省静宁县。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静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6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杨某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杨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944元,减半收取7972元,由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祎晖审判员 张兴平审判员 宫在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冬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