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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2执30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2922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阿拉善右旗都蓝花苑小区5号楼车库103、105、106、108、109、110、115、118、120、121、122、125、126、127、128、129、133、134、136号;7号楼车库101、102、103、106、107、109、110、111、113、114、115、116、120、121、122、123、124、125、127、128、129、130、133、134号;8号楼一单元住宅房301、402、502、504、603、703、902、903室;8号楼二单元住宅房20套;8号楼一层1、2、3、4号商铺,2层商铺。二、查封被执行人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阿拉善右旗都蓝花苑小区5号楼二单元602号住宅房;5号楼三单元602号住宅房;5号楼车库104、107号;地下室3、4、9、10、16、23、26、35号。三、查封被执行人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阿拉善右旗都蓝花苑小区6号楼1单元301、401、202、302号住宅房;6号楼2单元201、302号住宅房。四、查封被执行人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阿拉善右旗都蓝花苑小区11号楼1单元502号住宅房;11号楼2单元301、302、401、501号住宅房。五、查封被执行人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阿拉善右旗都蓝花苑小区都蓝花苑会所(上下两层,面积800余平方米)。六、查封期限为3年(36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集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包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