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赣0124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胡欣欣、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欣欣,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124民初1282号申请人:胡欣欣,男,1989年4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申请人:XX,男,1991年4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南昌县。申请人胡欣欣与被申请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欣欣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XX价值9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且已经提供了被申请人明确的财产线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号为PZDM20183601000000011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90000元,并承诺如有保全错误,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XX银行存款9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94、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邓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冯云志书 记 员 周思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