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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终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白成贵、方前进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某,方某1,方某2,方某3,方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3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女,生于1945年8月9日,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1,男,生于1961年10月20日,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2,男,生于1966年6月2日,汉族,住宜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3,女,生于1969年4月2日,汉族,住宜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4,男,生于1972年8月10日,汉族,住上诉人白某因与被上诉人方某1、方某2、方某3、方某4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4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白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4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准许白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方某1、方某2、方某4、方某3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白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焦静平审判员  黄 鹂审判员  何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琦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