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2执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东、王晓蓉与成都华茂米兰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王晓蓉,成都华茂米兰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2执1395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男,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执行人:王晓蓉,女,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成都华茂米兰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廖年,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东、王晓蓉与成都华茂米兰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房地产、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英烈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泽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