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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白源与李蕴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源,李蕴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2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源,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蕴阁,男,汉族,系沈阳军区联勤部第二幼儿园工作人员,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光,系辽宁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源与被上诉人李蕴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3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上诉人白源邮寄开庭传票,经查询,上诉人白源拒收邮件。本院认为,上诉人白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白源自动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白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丽娜审判员  邹明宇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银水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