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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3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盛云霞与四川德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云霞,四川德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933号原告:盛云霞,女,汉族,生于1975年3月15日,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秀莲,四川华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航航,四川华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德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青龙大道。法定代表人:杨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云霞与被告四川德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盛云霞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递交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