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焦建宏与牟龙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建宏,牟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490号申请执行人焦建宏,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牟龙飞,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焦建宏与牟龙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证券、车管等部门,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调查情况表示认可,且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鹏晖审 判 员 王军权代理审判员 王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