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润辉与董建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润辉,董建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91民初274号原告:张润辉,男,198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董建永,男,199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润辉与被告董建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润辉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润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润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费188元,由原告张润辉负担。审 判 长 任永波代理审判员 王继国代理审判员 薛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永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