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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润辉与董建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润辉,董建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91民初274号原告:张润辉,男,198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董建永,男,199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润辉与被告董建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润辉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润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润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费188元,由原告张润辉负担。审 判 长  任永波代理审判员  王继国代理审判员  薛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永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