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州市立强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苏州恒鼎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立强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恒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854号申请人:苏州市立强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华,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宇,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州恒鼎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市立强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恒鼎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市立强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恒鼎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市立强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恒鼎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海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