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崔双阳与被执行人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双阳,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200号申请人崔双阳,男,生于1983年9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贺峰,男,生于1969年11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崔双阳与被执行人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采取强制措施,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振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