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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崔双阳与被执行人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双阳,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200号申请人崔双阳,男,生于1983年9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贺峰,男,生于1969年11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崔双阳与被执行人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采取强制措施,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振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