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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书学与元氏县邦达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620号原告:张书学,男,196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陈胜海,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元氏县邦达物流有限公司,住元氏县姬村镇。负责人:绍伟。原告张书学与被告元氏县邦达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书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所购置的车辆冀A×××××冀A×××××车价值5万元;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5万元整;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我和被告签订分期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合同约定我向被告方分期购买大货车一部,车牌号冀A×××××冀A×××××,车架号LGAG4DX34FL000517和LA9BAGHV3HXCG355。原告方从被告提车后开始正常经营,在经营过程中,原告一直正常还款,共还款14期,但被告在原告正常还款的情况下,于2016年10月份单方将车扣走,我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方拒不返还,同时由于被告方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车辆扣走,致使原告方车辆无法正常运营,造成一定的停运损失。以上损失,我方多次向被告方协商解决,被告方拒不返还车辆和赔偿损失。形成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按照原告提供的住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书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退还原告张书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世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耿静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