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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6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熊*与深圳市阿特斯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小红,深圳市阿特斯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307民初6389号原告熊小红,*,*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身份证号码**。被告深圳市阿特斯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隆**,*,*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身份证号码**。案由:劳动合同纠纷。原告诉称,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至2016年10月18日在被告财务部上班,职位为财务主管。在2016年10月18日上班期间,被告方通知原告暂时停工,称过几天再给原告安排工作,被告无故通知原告停工,也未有任何书面通知作出说明,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2016年10月17日至2016年10月18日期间的工资500元(币别:人民币,下同);2、支付原告2016年10月19日至2017年1月19日停工期间3个月的工资195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因与被告上述争议一案,已于2017年2月9日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结果为:“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结果,依法向本院提起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深圳市阿特斯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确认支付原告熊小红款项共计人民币1500元,支付完成后原、被告一次性了结本案纠纷,原告熊小红自愿放弃其他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原告承诺不再基于本案对被告有任何投诉或法律方面的诉讼;二、上述款项由被告深圳市阿特斯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熊小红,原告熊小红已确认收到该款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原告已预缴并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温展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静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