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民终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陈土清、杜启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土清,杜启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18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土清,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法定代理人:赵某,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启宝,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土清因与被上诉人杜启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6)黔0111民初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6)黔0111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土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吴霞审判员 邓艳审判员 庞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