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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行审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沂源县交通运输局、王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沂源县交通运输局,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23行审63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沂源县城新城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23004223244M。法定代表人杜强,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凤,沂源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伟,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沂源县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鲁淄交(04)罚[2016]0503E00912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举行听证,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凤、被执行人王伟到庭参加听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贰万元整(¥20000)。2016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鲁淄交(04)罚[2016]0503E00912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12日驾驶鲁C-×××××号车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反《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并告知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等履行方式。该处罚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3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6)鲁0323行初34号判决,依法判决驳回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鲁淄交(04)催告[2016]0503E009120017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及行政处罚事实、程序、依据等方面的证据材料。通过听证,被执行人称其没有从事非法营运的事实,行政处罚错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鲁淄交(04)罚[2016]0503E00912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其合法性已经经过审理程序予以确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履行,该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沂源县交通运输局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鲁淄交(04)罚[2016]0503E00912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烨审 判 员  张文梅人民陪审员  刘延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