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民终5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唐伟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伟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蒋静静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终57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伟林,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代理人:李娟,广东环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家儿,广东环广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糖酒大厦***层及附楼。负责人:李军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明威,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蒋静静,女,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上诉人唐伟林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原审第三人蒋静静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唐伟林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唐伟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伟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唐伟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飞审判员 谢佳阳审判员 殷莉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嘉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