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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4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许忠伟与苗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忠伟,苗新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4117号原告:许忠伟,男,197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俊。被告:苗新建,男,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原告许忠伟与被告苗新建民间借贷、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忠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俊出庭参加了庭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忠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1150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友好合作伙伴关系,2016年上半年,被告介绍原告组织人员去上海进行施工,2016年7月结束施工,被告确认结欠原告55500元人工费。2016年7月,被告又介绍原告参与建湖外墙增湿器工程,并要求原告支付3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因工程一直未启动,被告也未将保证金归还原告。另,被告还向原告借款26000元。2017年1月24日,原、被告进行对帐,被告确认结欠原告11150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苗新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4日苗新建向许忠伟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载明:今借到许忠伟人民币壹拾壹万壹仟伍佰元整(111500元)。苗新建在借条下方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手印。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和本案的庭审笔录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被告结欠原告111500元,被告对此亦未提出异议,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上述欠款,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苗新建应给付原告许忠伟欠款1115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285元,由被告苗新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沈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成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