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辖终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晓燕与连云港连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韩永连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云港连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晓燕,韩永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辖终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连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海客瀛洲小区北门B1幢门面107室。法定代表人:韩永连,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燕,女,1984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审被告:韩永连,男,197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上诉人连云港连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晓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6民初5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晓燕一审诉称:张晓燕于2016年4月15日与韩永连签订《商场铺位租赁合同》,张晓燕承租韩永连坐落于连云港市海州区××星电器××楼商铺,租金每月按每平方25元计算,年租金总额为1.95万元,租期3年7个月。承租合同一年一签。期限从商场试营业当日开始计算。合同签订后,韩永连派刘兆军将该份合同加盖了连瑞公司公章。张晓燕对所承租商铺进行了装修并营业。现因韩永连没有及时缴纳租赁费用,导致家居建材装饰生活广场所有权人对张晓燕所承租商铺进行停电,致使张晓燕无法正常营业,造成经济损失56593元。现张晓燕要求与连瑞公司解除合同,连瑞公司退还租金14905元、保证金5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6593元。本案诉讼费由连瑞公司、韩永连承担。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租赁房屋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星电器××楼,本案应由租赁房屋所在地即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连瑞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连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连瑞公司负担。上诉人连瑞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连瑞公司的初始注册地虽然在海州,但从2016年开始,公司已搬至连云港市连云区海客瀛洲小区北门B1幢门面107室营业。公司没有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地变更手续,但连瑞公司的经常居住地在连云区已是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请求依法将案件移送至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又因租赁房屋位于本市××区,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何处、是否搬迁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上诉人称住所地已××至××区,本案应由连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乙 斌审 判 员 王学明代理审判员 程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卞晓璐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