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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28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隆昌大北街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昌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18)川1028民初1556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昌大北街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昌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1028民初1556号原告:隆昌大北街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市。法定代表人:范盛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敏,女,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系隆昌大北街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隆昌市。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扬,男,195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系隆昌大北街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隆昌市。一般代理。被告:李昌品,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原告隆昌大北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昌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大北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昌大北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隆昌大北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