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81刑初98号公诉机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杨某,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乳源县人,理发师,户籍地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捕前住乐昌市。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2月,被告人杨某在其租住的乐昌市***出租屋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白某(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三次。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在其出租屋的房间内容留曹某(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具有坦白、认罪的从轻情节。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三月一日起至二O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 淑 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嘉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