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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17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725号之二原告:刘某某,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徐兴涛,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张兴慧,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某某银行存款3000元的查封。审判员  杜新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永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