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17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725号之二原告:刘某某,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徐兴涛,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张兴慧,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某某银行存款3000元的查封。审判员 杜新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永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