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鲍卫东与吴敏、安庆市盛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卫东,吴敏,安庆市盛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1625号原告:鲍卫东,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虎才,枞阳县麒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敏,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安庆市盛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华中东路2#综合楼底层东3号。法定代表人:吴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鲍卫东与被告吴敏、安庆市盛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鲍卫东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吴敏不同意调解,鲍卫东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卫东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卫东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