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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赵荷松与平江县上塔市镇人民政府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荷松,平江县上塔市镇人民政府

案由

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2359号原告:赵荷松,男,汉族,1955年3月11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朱为立,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泽顺,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江县上塔市镇人民政府,地址平江县上塔市镇丁洞村。法定代表人:周红人,该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崔卫华,男,汉族,1977年4月5日出生,干部。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受理原告赵荷松诉被告平江县上塔市镇人民政府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荷松撤回对被告平江县上塔市镇人民政府的诉讼。本案受理费6549元,减半收取3274.5元,由原告赵荷松负担。审 判 长  邹方全审 判 员  黄浣莲人民陪审员  杨解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秀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