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3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3337张信与韩圣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信,韩圣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2民初3337号原告张信,男,1989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韩圣化,男,1975年3月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张信诉被告韩圣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冯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圣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从2016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利息2800元,合计228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工程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2分,借期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来院。被告韩圣化未应诉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6年9月19日,被告韩圣化向原告张信借款,并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为干工程目的,今收到张信以现金方式出借的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利率为每月2%,全部本息于2016年10月19日一次性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5%计付逾期利息,立此为据。借款人韩圣化”。同日,被告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张信现金贰万元韩圣化2016年9月19日”,因被告未予偿付借款本息,原告遂起诉。庭审中,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按月息2%计算,利息起止日期从借款之日起到实际还款之日。本院认为,原告张信与被告韩圣化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原告主张被告借款20000元,有被告韩圣化出具的借据、收条为证,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按2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圣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张信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冯 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玫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