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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3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彭绪刚之妻朱国惠向本院申诉要求撤销本院(2015)冕宁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一案驳回通知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 x B ; 驳 回 通 知 书(2017)川3433刑申1号原审被告人彭绪刚受贿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以(2015)冕宁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绪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对赃款人民币345000元予以追缴。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彭绪刚之妻朱国惠向本院申诉,要求撤销本院(2015)冕宁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进行再审,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审查,于2017年5月9日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朱国惠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2015)冕宁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朱国惠的申诉。特此通知审判员 张 蒙 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莫色尔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