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阳执字第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雪松、曹学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松,曹学亮,杨储太,司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1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雪松,男,汉族,1988年7月9日出生,住阳信县。被执行人:曹学亮,男,汉族,1978年11月6日出生,住阳信县。被执行人:杨储太,男,汉族,1968年9月6日出生,住阳信县。被执行人:司海成,男,汉族,1966年6月1日出生,住阳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的(2013)阳民二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储太有位于阳信县城豪门庄园北区X号楼2单元XXX室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杨储太所有的位于阳信县城豪门庄园北区X号楼2单元XXX室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X)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买卖、赠与、抵押、转让、损毁等)。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佩东审判员  娄建武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