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发荣、朱水菊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发荣,朱水菊,王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875号申请执行人徐发荣,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申请执行人朱水菊,女,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发荣,身份信息同上。被执行人王琳,女,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徐发荣、朱水菊与王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发荣、朱水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王琳支付代偿款168000元及利息,支付公告费5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没什么存款,无车辆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王琳住所地法院调查财产情况,但至今未有结果。申请执行人徐发荣、朱水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何荣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