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钟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418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第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8日4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A·H8***号小型客车,在兰州市城关区沿庆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广场东口十字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06mg/100ml,属醉酒。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钟某某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某于2016年8月8日4时53分许,饮酒后驾驶京A·H8***号塞纳牌小型客车,沿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广场东口十字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0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危险驾驶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钟某某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徐剑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虹蔚????????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