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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孙初字第2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恒与被告临猗县北景乡南庄村村民委员会、临猗县北景乡南庄村第六居居民组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临猗县北景乡南庄村村民委员会,临猗县北景乡南庄村第六居民组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孙初字第2355号原告王某,男,1968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范军强,永济市城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猗县北景乡南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猗县北景乡南庄村。法定代表人孔万山,系该村主任。被告临猗县北景乡南庄村第六居民组,住所地临猗县北景乡南庄村*组。负责人王旭生,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临猗县北景乡南庄村村民委员会、临猗县北景乡南庄村第六居居民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年12月11日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9日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4元,减半收取1812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毛旭辉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人民陪审员  严海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刘永平书 记 员  冯万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