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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雷文川与陈能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文川,陈能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821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雷文川,男,汉族,生于1962年8月11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陈能章,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28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本院在执行雷文川与陈能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洪敏 审 判 员  贾毅龙 代理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冷 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