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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宁与李天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宁,李天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964号原告:郭宁,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告:李天武,男,成年,汉族,住温县。原告郭宁与被告李天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宁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郭宁负担。审判员  陆小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