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宁与李天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宁,李天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964号原告:郭宁,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告:李天武,男,成年,汉族,住温县。原告郭宁与被告李天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宁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郭宁负担。审判员 陆小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