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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4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茂林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林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24刑初18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茂林,男,汉族,大学专科文化,长宁县铜鼓乡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四川省长宁县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6年3月17日由长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辩护人宋文斌,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诉刑诉(2016)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茂林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宏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茂林及其辩护人宋文斌,证人冉某某、廖某某、欧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长宁县铜鼓乡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负责铜鼓乡的安全生产工作,被告人张茂林于2012年2月任长宁县铜鼓乡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主任。2015年6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在各级人民政府职责上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本辖区的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制止、监督和报告;在逐级排查检查制度上明确了要逐级建立打非治违工作乡级月排查制度,及时发现非法违法行为。被告人张茂林在贯彻、落实“打非治违”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按相关工作要求对铜鼓乡内是否存在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排查,致使袁某甲、陈某甲等人于2015年8月底开始在长宁县铜鼓乡马桥村一村民房屋内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两个多月一直未被发现。2015年11月12日,袁某甲等人在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工人欧某甲、陈某乙、刘某乙死亡;袁某乙、胡某甲受伤的后果。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茂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茂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辩护人宋文斌的意见为:被告人张茂林没有发现袁某甲等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主要是工作失误;张茂林基本履行了应尽的安全工作职责,对工作没有严重不负责任;排查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不是张茂林一个人的责任;11.12爆炸事故的发生,有其复杂的原因,非法生产未被发现具有特殊性;张茂林的行为与爆炸事故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非法生产与正常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应当区别对待;张茂林未发现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责任,不是法定职责,即使存在渎职,也属情节轻微;本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部门从未收到过群众口头或者书面的反映或举报,不存在隐瞒不查、故意放任的情况;同时被告人张茂林具有自身情节,且张茂林在工作中表现较好。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茂林从轻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长宁县铜鼓乡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负责铜鼓乡的安全生产工作,被告人张茂林于2012年2月起任长宁县铜鼓乡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主任。2015年6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在各级人民政府职责上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本辖区的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制止、监督和报告;在逐级排查检查制度上明确了要逐级建立打非治违工作乡级月排查制度,及时发现非法违法行为。被告人张茂林在贯彻、落实“打非治违”工作中,仅对全乡的烟花爆竹销售市场进行检查、宣传及要求村、社区进行排查外,未按相关工作要求对铜鼓乡内是否存在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排查,致使袁某甲、陈某甲等人于2015年8月底开始在长宁县铜鼓乡马桥村一村民房屋内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两个多月一直未被发现。2015年11月12日,袁某甲等人在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工人欧某甲、陈某乙、刘某乙死亡;袁某乙、胡某甲受伤的后果。另查明,被告人张茂林在本案立案前接受相关部门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实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11日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2、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经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6年3月17日对被告人张茂林取保候审。3、被告人张茂林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茂林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中共铜鼓乡委员会文件,证实被告人张茂林于2012年2月13日任长宁县铜鼓乡经发办主任。5、到案说明,证实2015年11月12日长宁县铜鼓乡马桥村二组陈某戌家非法生产火炮发生爆炸,造成3死2伤的严重后果。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进入调查,于2015年11月24日对被告人张茂林进行询问,张茂林陈述了玩忽职守的事实。6、长宁县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长委发【2007】29号),证实长宁县铜鼓乡设立2个综合办事机构,名称为党政办公室、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人员岗位职责内含有安全生产职责。7、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9】5号),证实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排查、发现工作由乡镇政府和基层派出所、工商所负责,以乡镇政府为主。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9、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川办函【2015】119号,证实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制度,逐级建立打非治违工作乡级月排查、县级月检查、市级季抽查、省级定期督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生产经营建设情况要进行网格化管理,每月进行拉网式检查,确保不留盲点、不留死角。执法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要加强现场监管,在委托执法权限内依法予以查处,并及时上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加强打非治违工作痕迹管理,建立工作台账,详细登记排查人、排查时间、排查区域、排查结果、政治结果,确保排查情况可追溯、整治情况有记录。10、长宁县铜鼓乡人民政府《成立“打非治违”领导小组的通知》、《关于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证实“打非治违”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乡安监办公室,张茂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乡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乡“打非治违”具体工作。11、长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长宁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证实对“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12、会议记录及说明,证实长宁县铜鼓乡政府于2015年10月28日召开会议,通报了双河镇安全生产事故并对全乡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安排布置,要求排查检查内容包括了非法生产烟花爆竹。13、长宁县铜鼓乡摸排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窝点表册。14、证人袁某丙的证言,2014年、2015年我都是马桥村的驻村干部,这两年马桥村的包片领导都是李某甲。铜鼓乡政府要求驻村干部对于乡政府开会安排到各村的包括党风廉政、产业发展、安全管理等重点工作,就要求我们驻村干部督促所驻村贯彻落实,村上落实的情况我们要进行收集上报。据我所知乡里面没有什么文件要求我们驻村具体干些什么,乡里面也没有将我们的驻村工作纳入考核。我们前面说“我们驻村干部就要督促所驻村贯彻落实,村上落实的情况我们就要收集上报”。乡上领导平时就是这样要求我们的,作为驻村干部来说,平时跟村支书、村长、文书等联系比较多,对于安全工作,我们驻村干部经常口头提醒,要求村干部发现安全隐患以后给我汇报,同时还要给乡上领导汇报。作为驻村干部,我认为乡里面有经发办在具体负责安全工作,马桥村村干部作为具体的负责人,我毕竟不是村官,我的主要工作在乡里面。对于马桥村的安全工作,我每次在村上开会都作了强调,具体干不干就是他们村上的事情了。1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关于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乡政府每次召集村干部开会都讲,要求我们回去宣传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如果发现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苗头就要给乡政府上报。在乡政府开会以后,我们村干部回去主要是开展宣传工作,给所有的村民开会的时候都要宣传烟花爆竹的安全,村支两委还要求各队队长如果发现有安全隐患或者是非法生产的行为就要给村支两委反映,然后我们上报这些问题给乡政府。在2015年“ll.22”爆炸事故发生以前,乡政府没有到我们村专门组织过对烟花爆竹的排查工作。在这次爆炸事故发生以后,乡政府的在家领导和干部职工都到马桥村来组织村干部对我们村进行挨家挨户排查。排查当晚,在陈某甲的老房子、袁某戌搭的棚棚、还有袁某甲住的家里面搜出很多烟花爆竹,隔了两天乡政府又组织了一次排查工作。15、证人陈某丙的证言,关于烟花爆竹的管理,铜鼓乡政府每次开会都要讲,我们回到村里面也逢会都在讲,包括三轮车安全、食品安全等,凡是涉及到安全的都要讲。乡政府除了开会以外,在平时一个是在会上要求我们向村民宣传,发现有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就向上级报告,我们给村民宣讲时要求村民发现有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就向村组干部反映,二个是要求我们村里面书写关于安全方面的标语,张贴公告。在“l1.12”爆炸事故之前乡政府、张茂林都没有组织过人到我们村里面去排查,在“11.12”爆炸事故发生的当天晚上,乡政府组织我们村上干部对我们村挨家挨户进行了排查,当晚从陈某甲老房子和袁某戌家搜出了很多烟花爆竹。随后,乡政府组织全乡干部对其他村进行了挨家挨户的排查。16、证人冉某某的证言,铜鼓乡马桥村的驻村干部是袁某丙,挂片领导是李某甲,我们乡对驻村干部和挂片领导的职责在文件中没有明确描述。按照惯例,驻村干部和挂片领导代表乡政府对所驻村的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矛盾纠纷排查,以及安全、维稳等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在安全生产方面,驻村干部和挂片领导就应该督促所驻村进行排查,并将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上报乡政府。经发办是我们乡安全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对于安全工作,经发办要向全村安排、部署并督促村上完成各项安全工作,包括安全生产宣传、隐患排查等,还有收集上报相关安全信息。驻村干部和挂片领导就是前面说的“检查、督促、落实”。17、证人何某甲的证言,我是铜鼓乡的乡长,铜鼓乡的安全生产是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成员有张茂林、欧涛、王某戊。安全生产办公室和经发办都是张茂林任主任。铜鼓乡对安全生产一个是按照县上文件、会议要求召开乡、村社区安全工作会议,并且在每个重大性的会议上,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必讲安全。二个是按照上级要求,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三是按照上级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情况,每年年初形成安全生产意见,年终形成安全生产总结,平时对相应的安全生产情况形成简报、总结,查找不足,总结经验。四是注重加大宣传,逢赶场天、重大节假日,在重要路段重点安全区域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相关宣传。五是定期或者不定期联合县级相关部门,比如公安、消防、交通、水务、工商等部门,对铜鼓乡存在安全隐患的重点区域、重点地方,比如烟花爆竹摊点、酒类企业、交通隐患地段进行安全执法检查。六是加强领导,按照上级要求,铜鼓乡党委政府成立了安全生产小组,实行党政同责,分管领导牵头抓、具体工作人员具体抓,一层抓一层、层层落实。七是加强督促检查落实,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定期或者不定期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乡安办、乡属机关事业单位、各村(社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驻村干部的工作职责就是代表乡政府负责检查、督促、落实乡政府布置给各村的工作。从2006年我到铜鼓乡至今,铜鼓乡驻村干部工作职责一直没有具体文件规定,至于以前乡政府有没有相关文件我就不知道了。1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基层工商所的工作范围包括注册登记、市场监管、消费维权三部分,花滩工商所一共3个人,管辖硐底、三元、花滩、铜鼓四个乡镇,我负责铜鼓、三元的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工作。2015年,我们主要是利用春节、清明节这两个销售旺季进行检查,检查的地点集中在铜鼓、三元的集镇上,检查的内容就是看有无证照、证照是否到期、商标是否侵权、烟花爆竹是否三无产品、烟花爆竹是否为过期产品。我们花滩工商所对烟花爆竹进行的检查基本都是独立进行的。在2015年,我没有参加过其他单位组织的对烟花爆竹的检查,铜鼓乡政府没有组织过我们对烟花爆竹安全进行联合检查。19、证人林某某的证言,我在2014年3月份的时候任铜鼓乡派出所的所长。在2015年的时候,省上下来了一个“打非治违”的工作文件,乡政府冉乡长喊我到他的办公室去谈了一下“打非治违”工作排查。我记得时间应该是2015年5月左右。这次谈“打非治违”工作不是很正式,冉乡长就是简单的交涉了一下这项工作,喊我们派出所积极配合。在省上的“打非治违”文件下发以后,我们派出所单独安排过民警下村摸排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窝点。《铜鼓乡派出所摸排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窝点表册》是我们派出所制作下发的,这是我们派出所的日常工作,由于我们不会每个月都要去排查,所以这个表册只有5月份的,其他月份都没有搞这个表册。2015年以来,我们派出所没有参加过铜鼓乡政府及其经发办辖区内各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窝点的每月排查工作。但是参与过铜鼓乡经发办牵头的对各烟花爆竹销售点的检查,检查的时间主要在春节前后、清明前后。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检查证照是否齐全有效、销售的产品有无非法生产的产品如土火炮等,烟花爆竹的存放地点是否符合规定。2015年以来,铜鼓乡政府有没有搞过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网格化管理和拉网式排查我不知道,反正我们派出所没有被通知参加过拉网式排查。在双河镇燕子村石场出事以后,铜鼓乡没有开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会,但是乡政府的冉乡长给我讲过,要求派出所对辖区内企业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根据冉乡长的要求,我们派出所就自己组织力量对辖区的企业进行了排查。主要是指合法生产的企业,没有对各村社进行排查。20、证人何某甲的证言,我们工商所对铜鼓乡烟花爆竹安全是以日常巡查和季节性专项检查相结合。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检查营业执照、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在检查中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就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理。除了我们自己组织的日常检查以外,乡政府通知的安全检查我们也要参加。在2015年的时候,我记不准有没有接到铜鼓乡政府参加安全大检查的通知,但是我没有参加过,2015年9月中旬,张某某抽调到县工商局以后,三元乡、铜鼓乡的工作是由我接替、李某戊协助。2015年,双河燕子村石场事故发生以后,我没有参加过铜鼓乡组织的这方面的会议。我只是去县局开会的时候,县局通报过这件事情,要求我们开展涉及我们工作范围之内的安全排查。21、证人欧某某的证言,我从2013年开始担任铜鼓乡红星村的村主任。2015年铜鼓乡政府每次召集我们开会都要强调安全,我们从乡政府开完会以后,回到村里也都传达贯彻。铜鼓乡政府的张茂林、驻村干部王某戊带领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有火灾、用电安全、用气安全、农机使用安全、食品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等,每次检查我们也都是参加了的。铜鼓乡政府开会要求我们各村统计有没有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作坊和销售点,每年分别在清明节前和春节前都要将排查情况报到乡里面。除了每年这两个节日前要上报以外,其他时间发现的有就上报,没有发现就不上报。因为我们村比较小,平时对烟花爆竹这一块的检查就由我们村上自行检查,如果驻村干部有时间,我们也会邀请驻村干部协助我们检查,如果我们村上在自行检查中发现问题,就要向乡里面上报,我们上报后乡里面来检查,如果发现没有问题,我们就不会上报,如果没有发现问题,我们就不会上报,乡里面就不会来检查。2015年腊月二十几,我们村在慰问贫困户时,在和高县沙河交接处的红星一组发现有一个在高县办的烟花爆竹相关许可证,但是却在我们这里销售的情况,我们当时就制止了这个问题,并把这个事情向乡政府报告,第二天乡政府的冉乡长、经发办人员会同我们村干部一起对这个事情进行了复查。2015年我们村在烟花爆竹方面就只发现了这个问题。双河石粉厂在2015年10月发生事故的事情我知道,我记得是在2015年10月份乡上开会通报的这个事故,并对安全工作作了强调,还要求我们各村对易燃易爆品的隐患进行排查。2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我在2013年底任民星社区主任。乡里面关于安全生产机构的工作文件我没看到过,但是我知道分管安全的领导是冉副乡长,经发办主任张茂林负责具体安全生产。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时候,没有开过专门的会议,但是每次乡里面的大小会议,冉乡长和张主任都强调安全和生产工作,比如交通、防火、防盗、燃放烟花爆竹等方面的安全。我上任以后,在2014年3、4月份,我还跟乡上签订过安全责任书,以后我们每年都要和乡上签订安全责任书。各村的支书、主任都要和乡里签订安全责任书。每年春节前,铜鼓乡会组织一次检查。由冉乡长和张茂林主任组织乡里面的有关干部到各村,会同村支两委的领导到烟花爆竹的销售点和商店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看有没有执照。马桥村爆炸事故以前,乡里面没有每月排查,差不多两三个月下来一次。马桥村事故以后,乡上领导就跑的勤了,基本上每个月都要到我们民星社区来走到各个商店去查看一下有没有安全隐患。常到我们民星社区的原因是民星社区烟花爆竹的商店很多,总共有一、二十家。铜鼓乡转发了省上“打非治违”的文件,我们社区收到了,乡上没有专门开会安排过,但是每次开会安排,每次开村干部会的时候都会有一个讲安全工作的议程,会上冉乡长都要求各村要重视安全,走村入户的时候顺便看一下有没有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有没有其他安全隐患。但是乡政府和经发办在马桥村事故发生以前没有正式组织我们民星社区进行过拉网式排查。双河镇燕子村石场发生事故死两个人的事故我晓得,冉乡长通报过这个事情,在这次会议上,乡上各位领导口头上安排了各村在各自社区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23、证人饶某某的证言,我担任铜鼓乡黄桷村的村主任,铜鼓乡每年都与各村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另外乡政府在每次开会的时候都强调安全工作。2015年11月14日,冉副乡长和张茂林主任来逐村逐户对安全隐患进行过安全排查,乡政府这样下来安全排查在2015年就只有这一次,其余时间都是我们村里自己排查。24、证人周某丙的证言,我从2011年开始担任长伍村的村主任,在去年马桥村发生爆炸事故之前,乡上每次开会都要强调安全,包括生产、森林防火、道路交通等安全。我们村在十多年前曾经有人非法生产火炮,火炮燃了,村民都害怕了,就没有人再做了。我们村干部对烟花爆竹这一块的安全管理意识就从思想上松懈了,直到去年马桥村发生爆炸事故以后,乡上组织进行了入户入室的全面排查,排查的内容就是看有没有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在马桥村发生爆炸事故以前,乡政府没有要求过我们村上对烟花爆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也没来过人对村上的烟花爆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25、证人秦某某的证言,我从2013年起担任柏果村村主任。对于烟花爆竹、道路交通等安全问题,乡上每次开会都要讲,我们回到村里也都开会进行了传达。马桥村爆炸事故发生后,我们队村上挨家挨户进行了排查。乡上开会要求我们村干部一是对烟花爆竹安全向村民进行宣讲,二是要求对全村进行摸排,看有无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情况,摸排到有隐患的情况就要上报到乡里,如果没有摸排到隐患就不上报。26、证人张某乙的证言,我从2014年1月开始担任水库村村主任。对于安全问题乡政府大会小会都在讲,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问题已经发生,绝不姑息。驻村组长张某丙带着村干部进行不定期的入户检查。在2015年的时候检查过两次,l0月份检查过一次,年底还检查过一次。除了张某丙以外,乡里面就没有其他领导下来组织过排查工作。我们村在检查过程中没有发现安全问题,也没有给乡上上报过。按照乡政府下发的“打非治违”一系列的通知、方案,乡上要求各村按照通知、方案进行逐户排查。我们村上大会小会也在讲,因为我们村比较太平,平时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都没有,所以也没有把相关情况报给过乡政府。经发办还发过排查表到村上,我们水库村即使没有以上问题,都要填报“无”,并且签字盖章,交到经发办。27、证人袁某甲的证言,我是在爆炸发生前的两个月开始在马桥村2组的陈某戌家开始非法生产火炮的。我认识张茂林,他以前是乡政府的计生干部,但是最近这几年在乡政府干啥子我就不晓得了。在我非法将火炮、原材料从湖南运回来和你将火炮筒从富顺运回来以及非法生产火炮期间,村干部、铜鼓乡的工作人员、铜鼓乡派出所的民警、张茂林、冉某某都没有来检查过。在我非法生产期间,只有我在前面说的陈某丙发现过,但是后面陈某丙没有来制止我,如果她来制止我,我就咋个都不敢生产。28、证人陈某甲的证言,2015年大概6、7月份的时候,袁洪打电话给我说他父亲袁某甲想租陈某戌的房子生产火炮。过了一、二十天,我给陈某戌打电话,当时陈某戌就同意了。我认识铜鼓乡政府的张茂林,2010年的时候我在铜鼓开茶馆,经常看到张茂林骑车从我茶馆门前过。我和张茂林之间没有来往,至今我都不晓得他在乡政府干啥子工作。29、被告人张茂林的供述与辩解,我在铜鼓乡经发办担任主任已经有两三年的时间了,经发办的职责主要包括交通、环保、安全、农村经济发展这几大项。经发办现在一共有四个人,分别是我、王某戊(年满58周岁)、2014年10月份调整过来的劳动协理员张某丙、今年10月份新招录的公务员欧某丙。王某戊因为年纪大了并且有心脏病、做过搭桥手术,我就没具体安排他干什么工作了;张某丙负责内勤、资料上报;欧某丙参加完培训以后就负责扶贫工作;我主要是负责经发办的全面工作。烟花爆竹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等所有大安全的管理都是由我们经发办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没有具体分给哪个人负责。我们经发办平时对烟花爆竹安全这一块的管理,是在村干部会上、乡上分管安全的领导作出安排,我们经发办督促各村进行排查、收集资料,如果村上排查出问题就要求他们上报给我们,我们就要组织人员去处理。我们经发办组织人员到全乡l2个村去挨家挨户进行排查是做不到的,我们也没有这样做过。平时我们经发办都是和派出所一起联合检查,主要是对已知的合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商家在春节前和清明前等重点时段进行检查,发现无证、不符合销售条件的情况,我们要进行收缴、销毁;对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的管理,主要是由分管乡领导冉乡长开会的时候在会上安排各村进行检查,基本上是逢会必讲,我们经发办要催促各村上报排查烟花爆竹的资料,我们到村里面检查的时间比较少。我们经发办没有具体深入到各个村上去进行排查,督促的方式就是要求他们发现有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情况就要给我们上报资料。2015年以来,我们没有到马桥村去排查过,也没有去督查过,也没有到其他村去排查和督查过。因为我们没有接到过村里面或者群众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问题的举报,所以我们就没有去排查和督查过。我们督促各村进行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排查的方式,一个是打电话给各村的村支书、主任,要求他们进行排查;二个是下乡时碰到村支书、主任也要要求他们进行排查;三个是我住五星村,在村里面开会的时候我要讲安全方面的内容。2015年在马桥村爆炸事故发生以前,我们经发办没有组织过人员到马桥村排查过烟花爆竹的安全隐患,只是安排各村自己组织排查。组织人员到马桥村对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等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是在马桥村爆炸事故发生以后的事情。因为我本身就住五星村,批地基、扶贫都经常跑五星村,因为没有人给我提供过非法生产火炮的相关信息,我也就没有逐家逐户的去看有没有非法生产火炮,所以在2015年马桥村爆炸事故发生以前,我们经发办就没有组织过人员到五星村排查过烟花爆竹的安全隐患。30、袁某甲等人非法制造、运输、储存、销售爆炸物案的立案决定书、袁某甲、李某丙、陈某甲、陈某戌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赵某某、邹某丙、刘某某、贺某某、韦某淑、黄某勇、罗某某、邓某分、杜某某、郑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实袁某甲等人自2015年8月在长宁县铜鼓乡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工人欧某甲、陈某乙、刘某乙死亡,胡某甲、袁某乙受伤的事实。31、长宁县公安局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证实2015年11月12日,铜鼓乡马桥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发生事故致刘某乙、陈某乙当场死亡,欧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被告人张茂林的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下列证据材料:1、长宁县铜鼓乡政府文件及考核决定,证明被告人张茂林在工作中及部门管理较好;2、长宁县铜鼓乡政府制定的考核项目,证实被告人张茂林管理的部门有16个,包括被告人张茂林在内只有4个工作人员,且一个生病、一个内勤、一个是新来的;3、张茂林家庭情况的证明,证明被告人张茂林家庭困难的情况;4、被告人张茂林的检讨书,证实被告人张茂林认罪态度好的情况。5、长宁县铜鼓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原长宁县铜鼓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15日召开由各村支书、主任、文书、会计四职干部,乡(镇)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乡(镇)政府全体职工参加的安全工作会议及当前工作会议,会上分管领导冉某某传达长安委发(2015)14号文件精神,就专项整治和大检查工作做安排部署:一是由安办牵头,公安、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参加组成的检查组,主要负责乡(镇)属企事业单位及道路交通安全、食品药品等案大检查;二是各行政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村支部、村委会组织村、社干部对辖区进行一次拉网式安全隐患排查,并要求各村将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乡(镇)安办。6、现场检查记录:证实长宁县铜鼓镇(原铜鼓乡)冉某某、王某戊于2015年9月24日对酒都实业公司、神泉酒业进行安全检查;6月17日冉某某、王某戊对神泉酒业进行安全检查;6月18日冉某某、王某戊对酒都实业公司、宜人坊酒业进行安全检查;3月19日冉某某、王某戊对酒都实业公司进行安全检查;3月20日冉某某、王某戊对宜人坊酒业进行安全检查;3月23日对神泉酒业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7、2015年10月长宁县铜鼓乡马桥、五星、黄桷、和睦、星金、龙群、长伍、星火、水库、红星村民委员会、新星社区、民星社区《安全隐患排查统计表》,证实上述各村、社区均未发现涉及打非治违方面的隐患。8、冉某某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铜鼓镇政府于2015年9月15日召开安全生产及当前工作会,冉某某作了安排部署:一是由安办牵头,派出所、工商、食药监等部门组成的检查小组,重点负责乡(镇)属各类企业单位、道路交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大排查和打非治违工作;二是各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村支部、村委会组织村、社干部对辖区内森林防火、烟花爆竹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打非治违进村入户排查工作,并要求各村将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乡(镇)安办。9、欧某某、陈某戊、王某均、何某平出具的证明材料,均证实铜鼓镇政府于2015年9月15日召开安全生产会。分管领导冉某某对安全排查及打非治违工作进行部署,一是由安办牵头,派出所、工商、食药监等部门组成的检查小组,重点负责乡(镇)属各类企业单位、道路交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大排查和打非治违工作;二是各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村支部、村委会组织村、社干部对辖区内森林防火、烟花爆竹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打非治违进村入户排查工作,并要求各村将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乡(镇)安办。10、欧某某、廖某某、周某丙出具的铜鼓镇政府会议记录,根据上述会议记录,证实铜鼓镇政府会议安排各村要对本辖区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11、证人冉某某当庭证实:铜鼓镇政府根据经法办只有3个人的实际情况,对安全大排查进行会议安排部署,即由各村在辖区内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政府负责企业、学校等进行排查。12、证人廖某某(白果村支部书记)、欧某某(红星村主任)当庭证实,镇上会议安排进行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由各村负责组织实施,在排查中发现隐患,要及时向镇安办报告。村上排查的情况也向安办进行了报告,同时,张茂林也电话对村上的排查情况进行了督查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茂林身为长宁县铜鼓乡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兼乡安监办办公室主任,负责全乡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乡“打非治违”具体工作,其在工作中虽然每年都对全乡的烟花爆竹销售市场进行检查和进行宣传外,但其未亲自或者未安排部署对所属辖区内进行走访、排查,未发现袁某甲等人设立在长宁县铜鼓乡马桥村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点,以致该非法制造烟花爆竹点存在三个月余并于2015年11月12日发生爆炸致二人当场死亡,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因此,被告人张茂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茂林在本案立案前接受相关部门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态度好,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鉴于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具有隐密性、不易被发现,在本案中也无群众反映、举报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点,被告人张茂林也进行了一定检查和宣传等情况,可酌定对被告人张茂林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茂林的辩护人提出的“张茂林对工作没有严重不负责任;排查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不是张茂林一个人的责任;本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部门从未收到过群众口头或者书面的反映或举报,不存在隐瞒不查、故意放任的情况;张茂林的行为与爆炸事故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非法生产与正常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应当区别对待;且张茂林在工作中表现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至此,根据被告人张茂林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茂林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荣崇人民陪审员  黄智勤人民陪审员  雷华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员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