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刑���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何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02刑初73号公诉机关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禛,男,1991年1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曾因盗窃,于2010年被劳动教养一年;于2014年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4年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年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30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迎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迎检公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禛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何祺在本市及池州市“云裳嫁衣婚纱摄影”、“巴黎春天摄影”、“米兰婚纱摄影”及在安庆市“蜜婚礼企划”、“东尼美发沙龙���、“英涛祛斑祛痘美容店”、双井街20号童装店、“玖美婚庆会馆”店内先后实施盗窃8次,涉案金额共计9037元。案发后,双井街20号童装店内被盗的“棵棵树”牌男装棉服1件、羽绒服1件被公安机关依法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何某2。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03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中一次犯罪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末得逞,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何禛在安庆市、池州市先后实施盗窃8次,涉案金额共计9037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何禛至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被害人陈某经营的“云裳嫁衣婚纱摄影”店,采用扳玻璃门拉手的方式进入店内,使用随身携带的平口起子撬开吧台抽屉锁,盗窃现金2800元后逃离现场。2、2016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何禛至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被害人汪某经营的“巴黎春天摄影店,采用扳玻璃门拉手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店内Ipadmini平板电��一台、硬盒中华牌香烟7包、硬盒“新制皖香”香烟一条(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鉴定,共计价值2131元)后逃离现场。3、2016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何禛至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被害人王某经营的“米兰婚纱摄影”店,用路边拾来的石头砸坏玻璃门进入室内,窃得柜台抽屉内现金1800元后逃离现场。4、2016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何禛至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205-207号被害人杨某经营的“蜜婚礼企划”婚庆店,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及居民楼道内他人的羊角钉锤撬开防盗网进入室内,窃得现金170元后逃离现场。5、2016年10月21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何禛至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665号被害人赵某经营的东尼美发沙龙店,扳开店面玻璃门进入店内,在收银台抽屉内盗得现金1340元后逃离现场。6、2016年10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何禛至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220号)被害人方某经营的英涛祛斑祛痘美容店,扳开店面玻璃门,进入店内盗窃时被店主发现,遂逃离现场。7、2016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何禛至安庆市迎江区双井街20号被害人何某2经营的童装店,扳开店面玻璃门进入店内,盗得“棵棵树”牌男装棉服1件、羽绒服1件(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共计价值为796元)。8、2016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凌晨,被告人何禛至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西路425号玖美婚庆会馆,扳开店面玻璃门进入店内,未盗得任何物品。案发后,被盗的“棵棵树”牌男装棉服1件、羽绒服1件被公安机关依法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何某2。上述事实,被��人何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领条、被害人赵某、方某、何某2、郑某等人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辨认、勘验笔录以及被告人何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03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禛在刑罚执行完毕五以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有前科,并多次实施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何禛在其中一次盗窃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末得逞,系未遂,且在案发后至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分别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何禛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胡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玄(代)附:本判决书���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