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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4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国申与张铁钟、张中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申,张铁钟,张中山,张金环,张金学,张晶晶,张金荣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525号原告:张国申,男,195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运利,天津市蓟州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铁钟,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张中山,男,199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张金环,女,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张金学,女,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张晶晶,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张金荣,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张国申与被告张铁钟、张中山、张金环、张金学、张晶晶、张金荣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张国申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井连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珑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