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杨本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本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302刑初161号公诉机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本正,男,1987年10月9日生于江西省上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上栗县。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1月、2015年11月被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二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本正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晨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本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杨本正携带六角套筒和六角扳子来到本市安源区安源镇翡翠城美酷拉游戏城寻找盗窃目标,不久发现一辆蓝色豪爵牌女士踏板摩托车(车牌为赣J×××××,发动机号FA602007,车辆识别代号LC6TC3Y6F0037926)停放在楼梯旁边空地处,该车未上大锁,随后杨本正趁四下无人,骑在摩托车上,用随身携带的六角套筒在六角扳子上插入摩托车的丝尾子并转动,打火发动后就将摩托车驶离现场。经安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524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本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姚某1陈述、证人张某证言、被告人杨本正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摩托车信息查询、监控视频及截图、价格鉴定意见、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2017年2月17日下午,��警在本市雅典小区麻将馆里将杨本正抓获归案,该事实有抓获经过证实。又查明,被告人杨本正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1月、2015年11月被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述事实有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2014)湘刑初字第38号、(2015)湘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本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本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本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本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 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欧阳嘉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