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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民终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虎玉山与杨文武、马卫俊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虎玉山,杨文武,马卫俊,马海龙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民终3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虎玉山,男,1963年1月2日出生,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文武,男,1972年9月4日出生,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卫俊,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不识字,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海龙,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上诉人虎玉山因与被上诉人杨文武、马卫俊、马海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2016)宁0324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虎玉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虎玉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2016)宁0324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虎玉山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虎玉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虎玉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王祺祺代理审判员  马 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