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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辖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与杨维增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杨维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辖终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解放西路233号。法定代表人:应金良,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维增,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上诉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维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3746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浙江省金华市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太原市迎泽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