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714号原告:武某,女,汉族,无业,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李某,男,汉族,青岛天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武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武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丛 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晓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