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4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朱树军与北京瑾天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树军,北京瑾天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309号原告:朱树军,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北京瑾天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下屯村北区294号。法定代表人:李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树军与被告北京瑾天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树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树军以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朱树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