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更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陆立兵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更241号罪犯陆立兵,男,1967年10月2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榆中县人,现于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以(2013)榆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立兵犯受贿、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7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平均成绩89分,并取得计算机初���证书。积极参加劳动,共获表扬8个,2015年被评为优秀学员,2014年、2015年、2016年连续三年被监狱评为优秀报道员,2016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2月2日因“在思想教育改造及生产劳动中表现突出”获专项表扬一次。服刑期间退赃2.5万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所犯职务犯罪为司法解释规定从严控制减刑幅度的情形。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立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新平审判员 刘叔权审判员 马建勋二O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张金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