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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永祥、歙县金启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祥,歙县金启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23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祥,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歙县金启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郑村镇向杲村山坑3组91号,组织机构代码335628641。法定代表人:江啟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永祥与歙县金启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歙县金启木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永祥已确认,同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歙县金启木业有限公司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生审判员 洪  声  润审判员 叶  剑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发剑(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