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4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付耀平申请执行黄志军、杨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耀平,黄志军,杨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付耀平,男,1987年5月13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志军,男,1983年10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国忠,男,1980年8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付耀平与黄志军、杨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付耀平于2017年5月11日以与被执行人黄志军、杨国忠自愿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请求终止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织民初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朱佳林审判员  熊恩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 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