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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银川米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殷自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米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殷自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648号申请执行人:银川米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叶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英俊,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殷自力,男,50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2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28550元(含执行费346元),未执行标的28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查明被执行人身份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及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2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审 判 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 瑜 来源:百度“”